立足大数据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是现代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每个方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毋庸置疑,大数据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同时也为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对于税收征管而言,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重要的条件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这也是改进和创新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产力。充分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和大数据来提升税收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及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有利于把政府和社会各部门蕴含的大数据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优势,进而构建旨在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以税收征管大数据为基础,通过采集、分析、利用涉税信息,以数据信息比对为核心,人工处理与计算机处理相结合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系统,其核心在于“信息”,这也是信息化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关涉税信息是税收管理的关键,有利于破解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是全方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必然选择。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可提供与各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关的详细、准确信息,利用信息平台将按期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发送至相关纳税人。纳税人首先是根据自己的数据信息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表,系统将应纳税额自动从纳税人签约的银行账户中划转至国库,保证征纳税流程顺利完成;若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后对纳税事项有异议,则可通过信息平台与税务专员进行进一步沟通,直至未确认事项得以解决。
依法征管原则。税收法定主义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可大致分为课税要素法定和依法稽征原则。这些原则都要求税收征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来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更改课税种类、违背征税程序。依法征管原则体现出税收征管的法制性,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界定,在没有明文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税务部门是无权进行征管的。
效率原则。税收征管是我国最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之一,应充足表现行政的效率性。税收征管成本对征收机关与纳税主体都是沉重的负担,因此进一步提升征管效率能够切实减轻负担。从效率原则的角度分析,在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做到尽量简化征管程序,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来进行税收征管,这是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下必然的发展的新趋势。只有借助信息化的征管方式,才能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要求税收征管必须严格依照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规定来展开,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统一的税收征管程序法律,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有法可依,税务人员的执法随意性也进一步得到避免。在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构建过程中,必须继续坚持这一根本原则,贯彻程序正义理念,有效提升税收征管的程序正义性。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国家行为,征税体现出明显的无偿性。因此税收征管代表的是一种强力,体现出较强的约束力。税收征管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博弈,如果不注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则容易侵犯纳税主体的权益。因此在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构建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保护纳税主体权益的原则。在增强税务征管人员服务意识的同时,必须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与征管权力之间的平衡。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慢慢的开始出现重大转变,从传统的以收入管理为重心的征管模式,逐步转向现代的以遵从管理为重心的征管模式,这表明流程管理并非大数据下税收征管的核心功能,核心功能是以流程管理为基础,利用智能化进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掌握尽可能详细的涉税信息,对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改进税收征管流程,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提高遵从度,优化税收服务。
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税收大数据是指各类数据的综合,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税务部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是指由税务人员专门采集、加工,处理、积累的涉税信息数据;来自纳税人方面的涉税信息数据,是指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纳税申报表、发票、财务报表等数据;来自第三方的数据,是指直接或间接与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产生联系的数据,这一些数据由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等提供。
从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总体构架上看,比对机制和新的运行模式是税收大数据的基础和核心。其中,比对机制是指由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自动将“税务信息系统数据”“第三方数据”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提供的各类数据”做验证比对,以确定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新的运行模式则是指四段递进、层层深入的数据处理架构,即依次形成计算机信息处理、识别风险、纳税评估处理、税务稽查处理。首先,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税收大数据进行比对、处理,运用风险导向的理念和模式,识别出高风险领域,确定涉税信息存在疑点的相关纳税人;其次,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部门对相关的疑点纳税人进行审核分析、约谈、调查核实,以便查找和落实问题;最后,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对评估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相关权限和职责开展进一步的查证惩处。
第三方信息比对系统的构建。在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中,第三方信息比对处于关键环节。这是因为,一方面,税收大数据中的两类信息税务信息系统信息和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已基本成型,税务部门对其的利用较为充分;另一方面,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大数据中具有完整性、权威性、可验证性和批量性等特点,具有极大的利用价值,可以在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信息比对中发挥关键作用。但目前来看,对于来源极其广泛、涉及的主体复杂多样的第三方信息,税务部门虽有所掌握,但利用的数据却微乎其微,是税收大数据中亟待充分和深入挖掘的部分。因此,拓展第三方信息、深入挖掘其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价值是当前税务部门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