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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相关税费政策汇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相关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江门市税务局编印了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与当前疫情紧密关联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公益捐赠相关税费政策汇编,旨在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抗疫公益行为,帮助相关行业度过疫期难关。

  本册子共汇编了涉及40个行业协会的七类行业及与疫情紧密关联的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公益捐赠的税费政策,其中7类行业分别为:一是文化广电体育旅业,包括文化创意、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餐饮、旅业、体育、娱乐等;二是工业生产、信息化管理行业;三是商品流通相关行业;四是农业,包括农、林、牧、渔、饲料等产品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五是建安房地产相关行业,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物业管理、不动产租赁房地产中介、混凝土、装饰建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工程爆破、规划、工程建设价格、招标等;六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七是餐饮业;以上内容可按本汇编办理涉税事项,如有疑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致电12366咨询。

  为抗击疫情,扶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相关行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江门市税务局现将相关现行税费政策汇编提供如下,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致电12366咨询。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三)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确定(详见下面附表1、2)。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使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方式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免征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合乎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例如邮政服务、仓储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都属于生产性服务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1.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另外的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一定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4.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5.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可以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联的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能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可以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联的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8.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公司可以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3)其他困难情形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1)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其他困难情形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对物流公司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担接受的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规模的公司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3.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7.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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