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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言南语 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大数据”是近年来IT行业的热门词汇,大数据在各个行业的应用愈来愈普遍。在认识大数据之前,世界本来就是数据的时代,而在认识大数据之后,世界将不可避免地分为大数据时代和小数据时代。

  (一)定义:大数据(big data),称为海量数据,又可以称为巨量资料,是指所涉及的资料量数据极大,无法帮企业经营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过利用人脑和主流软件工具,将这一些数据撷取、管理、处理和整理成为能够决策的资讯。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对大数据的理解为:一个大规模的数据集,在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方面大大超过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的能力。它具有数据规模大、数据流量快、数据类型多样、价值密度低等特点。

  (二)特点:大数据存在于生活的所有的领域,但大量的信息很复杂,必须对其深层模式进行检索、处理、分析、总结和综合。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数据类型复杂、数据处理速度快、数据真实性高、数据实时性要求强、数据蕴藏价值大的特点。

  (三)应用:大数据不可避免地无法用人脑或单个计算机计算、估测和处理,对于大数据的处理和挖掘,一定要采用分布式计算体系架构,依托云计算平台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云存储技术和虚拟化,大数据可以被应用于各行业,以分析和组织大量的数据,更好地利用信息。

  (四)意义:对于大量、动态和可持续的数据,利用新系统、新工具和新模型,可以从中获得具有洞察力和创新价值的东西。过去,面对海量数据,人们对事物的真实性质缺乏了解,很容易忽视事物的真实本质,会导致在工作中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所有的真相都将被揭示。

  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新月异,国家大数据战略全方面实施,在数字化信息化的基础上,把生产生活行为转化为数据形态,实现对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和应用,从而形成新的生产力模式,驱动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变革。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水平的提高,大数据在高质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逐渐重要。大规模生产、共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慢慢的开始。大数据正以新理念、新格式、新模式全面融入所有的领域和各个行业,大数据正在深刻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思维和生产方式。全面法治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以及政府的能力都与大数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推动检察大数据战略,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质的发展。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信息时代要求的新发展潮流所产生的新发展理念,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检察工作中正确实施大数据战略,可以强化思想认识、拓宽信息源自,提升整体应用的真实性和深入性,提高法律效能,促进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力量变革。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新趋势,深化检察机关大数据战略,快速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促进新时代“数字革命”的检察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习强调,大数据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新阶段,要推动大数据与法律工作深层次地融合,大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毫无疑问也将参与社会分配。根据经济结构改革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刑事犯罪趋势也发生了巨大转变,所以迫切地需要借助大数据加强完善检察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质的发展。

  (二)推动大数据与检察工作的深层次地融合,努力理解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内容。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促进大数据与检察工作的深层次地融合,首先要切实理解运用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内容。检察大数据思维不仅是基于技术方法的转化,也是基于办案系统的思维理念和司法的创新。检察大数据思维利用司法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系统,拓展监督管理渠道、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和效率、拆除“信息孤岛”,利用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去实现大数据的跨部门合作,这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法。检察大数据思维的核心是由个案监督转变为类案监督,即从个案中找出规律性问题,通过收集其特征和要素,建立好应用型监督模型,从海量的数据中筛选出大规模的监督线索,并做处理,从中归纳分析问题,从而发现办理常规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和系统中的漏洞,同时对执法和司法、体制机制、管理等多方面做多元化的分析,以发现制度性缺陷,使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检察建议,这些建议使大数据在预防犯罪、监督和纠正违法犯罪以及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案件调查--案件监督--系统治理”。

  目前,在检察司法实践中特别难找到线索证据,监督任务分散、质量和效率控制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检察机关不仅要推动检察一体化的发展,还要大力加强与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合作,全面推动检察工作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充分的发挥检察主动性与能动性,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利用大数据作为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的“桥梁”,这对其他部门的运作也起到了有利的作用,借力打力,凝聚合力,融合好“三赢”的理念。大数据检察监督的核心已不是以前的监督管理模式,而是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解,开展调查、审查、研究的跨部门整合协作的一体化运作。在此过程中,省、市、县检察长站在指挥的第一线就显得至关重要。检察大数据监督本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要树立全体检察干警的集体意识,加强与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协调,让监督的有效性发挥出极致效力,充分的利用各部门职能的效益,形成“三赢”局面。

  (一)运用双赢、多赢和共赢理念推动大数据加强检察监督在“四大检察”中的应用。在大数据处理的背景下,案件监督应遵循执行公平正义,以促进社会治理为目标,在案件处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检察机关要自觉优化刑事检察,在刑事检察的所有的环节中,通过数据串联为社会问题“把脉”,在信息技术背景下的刑事犯罪治理难题,也应通过对类似案件的跟踪和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来解决;民事检察的对象是多样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其拥有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在“数字检察”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通过对民事数据集的分析和分类,对重要的案件特征进行科学地梳理和及时地总结,为案件追踪建立科学模型,提高办理民事案件的准确性;行政检察是促进法治发展的重要领域,但在检察监督方面也是一个薄弱领域。因此,通过对大量行政案件的分析和汇总,能尽早发现行政机关非法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迹象,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及早察觉缺陷,及时解决不足之处,从而优化行政运作;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技术的体现为在环境、食品和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大数据可以为检察公益诉讼寻找线索提供便利,通过应用更便捷的线索搜索方式,将公益诉讼检察推向更广更深的层面,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社会利益。深化检察机关大数据战略,加强检察监督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动检察监督在“四大检察”中的应用。大数据将被完全整合到所有的检察业务中,使检察监督发挥更加动态的作用。

  (二)检察大数据充分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使检察监督能够发挥出加倍的作用。检察机关的大数据战略是基于中国独特的大数据产业,对大数据的认识根深蒂固。大数据思维被用来解决最真实和最重要的问题,如寻找监督证据的难度和监督任务的分散性。利用大数据进行案件追踪、大规模监控和监督,都需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大数据的运用将监督范围扩大到刑事案件办理的初期阶段,通过对执法机关立案、撤案、刑拘等数据的分析和审查,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适时纠正立案的时候不立案、不该立案的时候立案、或者让案件长期拖着不查等违法情况。对行政案件的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通过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进行聚合分析和数据收集,以确定并及时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机关非法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迹象。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在民事案件监督方面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深度运用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公益诉讼案件方面的监督,充分的发挥出大数据在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耕地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监督。

  (三)拓宽数据来源,精准分析类案线索,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海量的数据支撑是大数据研究和评估的前提,数据的共享和关联是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前提。检察机关在统筹信息化基础上的检察数字化建设,不断取得发展和进步:一是建成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系统整合“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各类案件信息,汇集形成了检察业务的数据池,有效地将办案数据统计到一起。二是积极推动、助力政法协同办案,推进检察工作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大力推进省级院开展政法协同平台的建设与应用,有效将各类执法司法数据汇总到一起。三是积极推动使用信息化辅助办案,搭建了检答网和民事行政案件专家资讯网等,依托案例库、辅助办案和知识检索等应用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参考和借鉴,有效地把数据利用起来。四是深化网上便民服务能力,大力推进12309中国检察网和信访系统的建设,部署应用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有效地让检察数据共享起来。五是开展每季度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从业务数据中开展“案件-律师”代理关系关联分析,从严格落实的“三个规定”填报数据中发现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制定了“案件比”的质效评价指标,科学地把运用数据管理起来。检察机关业务数据化的基础初具规模,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

  全面、完整的检察大数据是科学行使检察权、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先决条件。检察大数据的全面、完整,就是基于检察数据的全样本来践行检察大数据战略。这个意义上的检察大数据,在数量上要大,大到司法案例数据全样本;在内容上要全,全到涵盖实体、程序的全部内容。新时期迎来了新发展和新阶段,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多方面提出了更高水平的新要求和更丰富内涵的新需求。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快速推进,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尚未充分的发挥,还存在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窄、发现获取难等问题,致使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状态。利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解决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的堵点、难点将有效破解,法律监督的质效将会明显提升。

  (一)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发挥检察监督为民司法的最大能效。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抓实这项工作,重点是转变理念,不能简单地把“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当作助推检察履职的“工具”,数字执法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习法治理念更深入、更实际的贯彻落实。实现监督办案理念、模式、机制深刻变革,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和科技翅膀,以此更高质量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检察监督大数据中,大量的监督数据可拿来跟踪类似的案件线索,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出制度或机制上的缺陷,能够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个案中检察建议的深度和精度还不够的问题。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突破点,就是在检察官日常办理的个案和异常数据中,敏于、善于发现个案背后的非正常现象和共性问题,将这样一些问题进行梳理,得出一般特征,能够完全满足数据需求和碰撞方向,进一步对得出的线索开展深入的核查,进而实现对类案的监督。借助于大数据的监督体制,大大改善了政府机关对检察监督的看法,以及获得了人民的满意度。

  (二)进行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型研发工作,促进大数据与检察监督相融合。监督模型好比数据的“过滤器”和“反应堆”,其功能就是从海量的数据中淘出有价值的数据,将其碰撞形成监督线索。因此,结合具体检察业务开发各类检察监督模型,也是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必然要求。大数据监督模型离不开基础数据库,基于司法大数据全样本,引入大数据思维,丰富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视角,提高案例指导建议的可操作性,建立常见犯罪量刑预测数据库,能大大的提升量刑建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继而提高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这些都需要一个具有多个数据源的“大数据中心”作为应用的前提。法律监督模型在促进发现监督线索、解决传统手段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对类似案件做监督、支持社会治理等方面能发挥出很难来想象的作用。要树立监督模型融合、共享理念,根据统一标准规范开发监督模型,构建应用商店式的模型共享平台,汇集和整合各地的优秀模型,全国检察机关一体化的共建共用,让检察监督模型的效能实现最大化。因此,能够最终靠模型冠名、优秀模型评选等活动方式,加强检察官的大数据思维,释放基层干警的创造力,鼓励开发有用和实用的监督模型,让构建监督模型的主要贡献者有更真更实的获得感和成就感。

  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也是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实施好检察大数据监督,是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更高需求,更好承担统筹发展和安全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补足法律监督短板,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两者都是在推动检察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上下真功夫、深功夫。尤其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阶段,服务保障着发展质量,检察机关必须要科学设定目标、遵循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律,把大数据理念、方法正确运用到履职监督中,以融合为导向深化检察大数据监督建设,全方面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新时代迈入新征程,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与“桥”,事关党的检察事业长远发展。检察机关要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导,创新求变、善作善战,以大数据深度运用不断开创检察监督新局面,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和为贵 智为上 信为本 勤为力

Harmony is precious, wisdom is supreme, faith is the foundation, diligence is streng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