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医疗保险诈骗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犯罪人常利用虚假的省外医院住院信息和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报销。这些单据往往包括住院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且制作精良,足以蒙混过关。部分案件中,犯罪人甚至伪造了务工证明、身份信息等辅助材料,以增加报销的可信度。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特别是亲朋好友或受害者的信息,进行医保报销。这通常是为了规避自己的实际身份被揭露的风险。还有犯罪人利用死者或未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虚构其医疗支出,骗取医保基金。
犯罪人常虚构伤病原因、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等关键信息。例如,将因工伤、交通事故等问题造成的伤害虚构为自伤或意外,以符合医保报销条件。部分案件中,犯罪人还虚构了虚假的医疗报销申请材料,如虚假的伤害事故调查表、村委会证明等。
多数案件呈现出团伙作案的特点,犯罪人之间分工明确,有的负责提供虚假单据,有的负责报销,有的负责分赃。这种团伙作案的方式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和成功率。
在少数案件中,犯罪人勾结医院、医保办公室等内部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医保基金。这种内外勾结的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医保基金的流失和损害。
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明确区分了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主要是根据是犯罪所针对的保险类型。对于针对基本医疗保险(一种社会保险)的诈骗行为,法院通常认定为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因为保险诈骗罪更多是针对商业保险的诈骗行为。例如,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伪造虚假医疗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被认定为诈骗罪;而刘某某夸大住院费金额骗取医疗保险金,张莉骗取医疗保险统筹金,董一某、赵某某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保险金等行为,同样被认定为诈骗罪。相反,袁维光骗取太平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理赔金的行为,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因为这是针对商业保险的诈骗行为。
所有被认定的犯罪行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人通过伪造、夸大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犯罪数额是量刑的主要的因素之一。犯罪数额越大,意味着犯罪情节越严重,量刑也会相应加重。
犯罪人在案发后是否退赃、是否有悔罪表现,也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被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人是否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也会影响量刑。例如,张莉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而邹牟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样被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在多个案件中尝试对罪名认定进行辩护,特别是针对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提出异议。辩护人通常会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如诈骗的对象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而非商业保险,来主张应定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
部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例如,在被告人马中容的案件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指控证据不足。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辩护人可能会对教唆行为的认定提出异议。例如,在被告人吴国平的案件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教唆行为。
辩护人通常会强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如系初犯、偶犯,或者有悔罪表现等,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还会强调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以表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减轻犯罪后果的意愿。例如,在多个案件中,辩护人提到被告人已退还骗取的保险金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从检索的情况去看,涉及医疗保险诈骗的文书大部分均被判处诈骗罪,仅有少部分判处保险诈骗罪。从主刑刑期结果来看,裁判结果涵盖了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三种刑期类型,并且有期徒刑占据了绝大多数。此外,缓刑的判决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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