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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机构:

  为满足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执业的迫切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部署,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出台前,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并且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通过考试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办理注册。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的社保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材料)。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现聘用单位的社保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材料);

  4.工作调动材料(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或劳务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等);

  5.因所在聘用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公司名称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企业名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从业人员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网址:)“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按照所从事的专业选择公路工程或水运工程类别办理注册。

  (二)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线审查办理注册的人员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调阅纸质证明材料现场复核。

  (三)部职业资格中心统筹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在线核验结果,定期公布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

  (四)从业人员在交通职业资格网查询注册信息,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要格外的重视,加强对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准把握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注册审查工作。要把方便从业人员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办事流程要应知尽知,证明材料要能免尽免,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二)做好疫情防控。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确定注册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办事窗口的物资保障、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完善和固化疫情期间形成的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办事机制,避免从业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要建立畅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有举报的,必须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部职业资格中心。从业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和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部职业资格中心联系。联系人:公路职业资格处,陈班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五层,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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